联系我们

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确保全县供应链安全的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3-12-12 08:18:34 作者: 安博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盐县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确保全县粮食供应链安全的配套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加快培育壮大我县粮食产业主体,提高我县粮食流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掌握粮源的能力,增强市场保供能力,保障全县粮食供应链安全,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确保粮食供应链安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粮〔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拨付的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部分所组成,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对合乎条件粮食流通企业的补助。

  海盐县范围内,财务核算健全、持续经营的粮食批发、加工、经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流通企业”)在粮食拓展营销、打造品牌、提升工艺、产销合作等方面做扶持;对本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适当奖励。

  1.鼓励粮食流通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对粮食流通公司参与粮食收购用来生产加工和贸易销售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粮食收购贷款利息给予30%的贴息,全县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粮食流通企业在政府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期间收购本地产粮食的,按实际收购当地粮食的收购量给予每吨50元进行奖励,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粮食流通企业积极开展“互联网+粮食”销售模式。对粮食流通企业建立或通过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实现网上粮食交易,当年成品粮销售量达2500吨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鼓励粮食流通企业热情参加“五优联动”,打造优质粮食品牌。对当年参与指定优质品种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参与数量1500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参与数量3000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1.大米加工公司(日产100吨及以上)通过新建、改造粮食烘干设施,配置必要的除杂、谷糙分离等机械设备,有效提升粮食入库质量、提高收购效率和环保水平。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扣除已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优质粮食实行专仓低温储存。年内对仓储设施进行低温准低温改造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扣除已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粮食流通企业“走出去”到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储存基地,进行粮食产地收储、加工,并将粮食运回我县销售。对在省外流转承包土地或与当地粮食生产者建立订单收购粮食,合同履行时间超过3年的,按流转承包土地面积或年订单收购粮食数量折算的土地面积(按500公斤/亩)计算粮源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粮源基地面积1万亩以上(含1万亩)不到2万亩的,补助5万元;2万亩以上(含2万亩)的,补助10万元(扣除已享受粮源基地补贴)。

  对纳入我县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并与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应急保障协议的企业,以及粮油价格监测报送员和入统用粮企业的统计员,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应急加工单位6000元/年,应急运输单位1500元/年,应急供应网点1200元/年,粮油价格监测报送员600元/年,入统用粮企业的统计员500元/年。

  (一)申报方式。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流通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合法有效的当年度粮食收购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实际利息支付凭证、收购凭证等,收购贷款利息是指用于晚稻收购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年初和年末收购贷款计算占用时间最长均不超过3个月。提供“网上粮店”开业证明材料、年网上粮食销售量或出售的收益证明材料或报表。

  提供新建、改造粮食烘干设施和低温准低温库的实际投资额资料及配置的除杂、谷糙分离等机械设备的购买凭证。

  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理、初审,经提交县农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并公示后予以兑现。

  对企业存在环境污染、拖欠粮农售款,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金补助资格,已发放补助资金给予追回,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三)项目补助(奖励)遵循“一事一补”的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凡已享受过县级财政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补助(奖励)项目经审核合乎条件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涉及的专项审计经费在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文件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12月13日参照执行。《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粮食企业未来的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盐粮〔2020〕14号)同时废止。